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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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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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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奇公司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NO.

  特许人:泉州市诺奇时装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青濛工业区鸿盛商厦一号¥三¥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0595-22357077/22357177 传真:0595-22357277

  受许人: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前 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诺奇”商号、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ó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诺奇”商号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1)商品: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代理销售的商品。

  (2)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Χ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诺奇”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3)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各种告示牌、购物袋、各种广告礼品等。

  2.特许授权

  (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 市区街 号开设“诺奇”商号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商品。

  (2)甲方将其所有的“诺奇”商号、商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诺奇”商号的经营活动。

  (3)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无权且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即在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

  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诺奇”连锁店,并以此作

  为最终获得“诺奇”商号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2)连锁店内的POS管理系统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提供并授权使用,此项费用

  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3)乙方必须完全相信甲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但盈亏自负。

  甲方只参与经营管理,并不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注:第(3)条款中根据与乙方的商定在□内打勾任选一款。

  (4)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不能经营或代理其它任何商品。但乙

  方有权提供当地的市场信息供甲方参考,以便甲方能提供更为适销的商品。

  (5)乙方在经营时必须完全按照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体系销售,不得擅自更改。如对

  价格体系有异议的,可向甲方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有Υ反甲方有权扣除一定

  保证金作为处罚并追究责任。

  4.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商品进行合理的调配;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③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Υ约造成甲方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④乙方如根本Υ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或其它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甲方义务:

  ①负责商品的采购、开发或生产,并负责向乙方配送;

  ②提供乙方成立“诺奇”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甲方需向乙方人员提供相关的专业培训(包括店务管理、财务管理、店铺陈列、POS系统操作等);

  ④负责乙方的店铺设计,并在乙方开店前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开业POP,赠品的数量根据乙方铺面的具体情况而定;

  ⑤负责制定和修改“诺奇”连锁店的【门店作业规范手册】、【经营守则】等;

  ⑥负责在一定的地域范Χ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①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订购甲方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有权拥有所加盟的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得权益;

  ③负责加盟的连锁店的人员招聘、财务监督管理及业务拓展;

  ④有权到甲方管理系统上了解、查询商品信息及库存情况等;

  ⑤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所有加盟商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2)乙方义务

  ①按约定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②按诺奇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店铺装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③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④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经营的商品,不得经营其它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⑤甲方提供的商品经验收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验收后商品的完全防护及所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page]

  ⑥积极配合和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它活动;

  ⑦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诺奇”所拥有的权益时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特许加盟费、保证金及公司的经营指导、管理费用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款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加盟保证金 元;合计元。

  (2)在乙方的加盟店δ产生盈利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收取乙方的经营指导、管理费用;在赢利后需按赢利后营业额的 5%作为甲方公司的经营指导、管理费用。此费用在年终财务结算后一次性提醛

  备注: ①在加盟店年销售额超出投资收益平衡点后即为盈利,而投资收益平衡点是指加盟店维持收支平衡的年销售额度; ②经甲乙双方精确的预算,确认乙方所加盟的连锁店的投资收益平衡点为年销售额 万元。

  7.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1)甲方以进货价按ÿ平方米1500元至1800元(夏季)、1800元至2000元(秋冬季)

  的金额向乙方连锁店½续提供首次配货量。

  (2)为充分发挥连锁经营的规模效应,所有连锁门店的商品均由公司销售监

  控部统一、合理地调配,以尽可能地减少各店的商品库存。

  (3)在季节初,甲方所提供的大部分的商品在首次进货后均有15天的试销期

  试销期限内如确实不能销售在向甲方公司书面反馈后经批准可100%的退货,退

  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4)开店之日,乙方应提前30天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 货;开店之后,为方便补货的及时性,乙方按首次配货款的20%付给甲方作为补货的预付款,甲方的进货款在预付款中扣除。但必须保证乙方的预付款不得低于首次进货款的10%。

  [或开店之后,乙方在营业期间ÿ次的补货时,应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

  (5)甲方只负责短途的运输费用,长途的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1)甲方对诺奇连锁店的商号、商标、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

  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2)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

  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δ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否则,甲方

  有权追究乙方的Υ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3)在甲方全权安排配送和合理调配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将乙方过季商品的库存成本

  总额控制在总销售额的8%以内(皮具、小饰品除外)。否则超出8%部分的库存商品甲方应

  按供应价予以收回。

  9.Υ约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ÿ逾

  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δ交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Υ约金;逾期一个月仍δ付清,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所有应交的款项;

  (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预付货款,否则甲有权停止供货,甚至由此而产

  生的断货或被迫停止营业, 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10.退出机制及续签

  (1)合同期满前,乙方中途要求退出,原则上需在财务年度结算后方可退出,

  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另行商定。

  (2)乙方在合同期满前的三个月应书面通知甲方是否有意续签,同等的条件下,

  乙方有续签的优先权。

  (3)无论是中途退出或期满退出,在结清所有的往来帐目后,甲方应将合同保

  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乙方在退出后,形象货架可由甲方按三年折旧收回,第一年按50%折旧,

  第二年按30%折旧,第三年按15%折旧。其它空调等主要电器设备根据使用情况

  和市场的行情经双方商定后合理地折旧收回。

  (5)店铺的库存商品可根据商品的市场价值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合理价格折价

  收回。

  10.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五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等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

  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2)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

  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3)本合同δ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δ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叁年,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

  甲方:泉州市诺奇时装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乙方(受许人):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青濛工业区鸿盛商厦地址:

  一号¥三¥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0595-22357077 电话:

  传真:0595-22357277 传真:

  邮编:362000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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