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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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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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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書

買方(以下稱甲方) 與賣方(以下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商品之買賣契約,條款如下:

商品部分:

1、商品名2、稱:

3、商品總數量:

4、商品單價(件/新台幣):

5、交貨方式:

6、交貨期限:

7、交貨地點:

8、付款方式:

9、貨款總價額:新台幣 元整(含稅)

危險負擔及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應負責將商品依契約規定條件交予甲方,甲方亦不得未經乙方同意自行變更契約之相關條件,但甲方確有必要情事必須變更相關商品交付規定事項時,應於三日前通知乙方,若無重大且必要之事由,乙方不得無故拒絕配合;乙方於商品交付甲方前所發生之損失、毀損、減量、變質及其他一切損害,除可歸責於甲方之不當事由外,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於商品依約交付後,除商品瑕疵或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若有損害,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若乙方依約交付商品,甲方未依約配合收件者,自乙方到達交付商品地點之日起,視為乙方已完成交付商品之責任,自該日起,甲方同意無條件放棄該批商品之所有權利,任由乙方自行處理,決無異議,乙方亦同意放棄向甲方要求商品之相關處理或保管等費用。

懲罰性違約金

對於指定之授權商品,乙方僅得依據甲方所指定之樣式、數量為生產,倘乙方接受甲方以外之第三人或公司訂製該授權商品,或將生產指定授權商品之工具或圖稿贈與、販售於他人,或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而擅自對外使用前揭授權商品之造型於其他商品之生產、製造、陳列或販售者,乙方承諾承擔民、刑事責任外,並同意無條件以雙方契約總價額一百倍之高額懲罰性賠償金額,作為乙方確實會遵守雙方合約及做好商品保管之具體承諾。

違約罰則

買賣契約,於雙方完成書面合約簽立時,即時生效,雙方須共同信守合約規定事項,如一方未經他方之書面同意(必要時得以傳真方式辦理)而違反上述條項者,須賠償他方因此所滋生之相關損害及具有確實證明之所失利益。

通知他方變更之義務

若有公司名稱、代表人、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電子信箱為簽約後之變更者,變更之一方須以書面(必要時得以傳真方式辦理)通知他方相關變更之事由及變更後之正確資料;若變更之一方,無故不以書面(必要時得以傳真方式辦理)通知他方,因遲延通知所產生之相關損害,由遲延通知之一方自行承擔。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而發生之權利義務的相關訴訟,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本案之初審管轄法院。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為憑。

買方(即甲方)

公司名稱: (公司章)

代表人: (私章)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電子信箱:

賣方(即乙方)

公司名稱: (公司章)

代表人: (私章)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電子信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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