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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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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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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普通商品住房。本合同是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享受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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