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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还本销售合同代为还本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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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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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12月17日,鞍山百货公司、浑江乐器公司签订还本销售钢琴合同。合同约定:浑江乐器公司供给鞍山百货公司“聂耳”牌、“天池”牌钢琴47台,每台售价4350元,交货地鞍山。每台钢琴由生产厂承担运费100元,5年后每台钢琴由生产厂向购琴人返本4000元。此合同由工商行办事处担保,并附银行“还本销售信誉卡”一张。合同签订后,鞍山百货公司又向生产厂追加订货11台钢琴,其中按4350元定货7台,按4250元定货1台,按4200元定货1台,按4150元定货2台。

  1989年12月至1990年7月,鞍山百货公司出车前往浑江乐器公司提走钢琴58台,总货款为251650元。生产厂按合同约定,每台钢琴附有工商行办事处提供的“还本销售信誉卡”一张,注明工商行办事处担保还本金额为4000元。钢琴销售期间,鞍山百货公司为生产厂垫付促销广告费4350元,生产厂欠付运费5800元,共计10150元,折抵货款,鞍山百货公司应给付浑江乐器公司货款241500元。

  1990年1月至7月,鞍山百货公司将58台钢琴全部售出,同时分7次给付浑江乐器公司货款241500元。至1995年钢琴售出5年后,生产厂未按约定向消费者还本,消费者54人持工商行办事处“还本销售信誉卡”要求鞍山百货公司还本。1995年1月至7月,鞍山百货公司代为向消费者还本216000元。为追索代付款,鞍山百货公司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签订5年还本销售钢琴合同,由被告工商行办事处担保。5年后,被告浑江乐器公司未按约定还本,由我公司代为向消费者还本232000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请求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立即给付代为还本款232000元,延期付款利息17516元,被告工商行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答辩称:欠原告还本销售钢琴款属实,因我公司经济困难,愿以物抵债。原告购买钢琴数量需进一步核对。原告尚欠我公司座便盖款2万元,要求折抵钢琴还本款。 被告工商行办事处答辩称:我处提供担保,但浑江乐器公司经济情况较好,有能力偿还钢琴还本款,我处不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本销售钢琴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还本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工商行办事处为还本销售钢琴提供担保,应在担保的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浑江乐器公司辩称原告欠其购买座便盖货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该院于1996年8月5日判决如下: 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给付原告鞍山百货公司54台钢琴还本款2160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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