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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僱運輸車輛運送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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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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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僱運輸車輛運送合約

  甲方:

  主約人:

  乙方:

  甲方將保稅卡車區外運輸不足部份,依照代僱車輛申請須知(詳如附件一)之規定,委託乙方負責運送﹐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合約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約費率:按行政院核定之儲運費率表收費(合約期間,費率如作調整,經本局公佈後即依新的費率表收

  費)﹐由甲方向園區事業計收﹐並經甲方扣除百分之十代僱服務費後﹐剩餘之百分之九十(內含百分之五

  營業稅)付與乙方﹐甲方憑乙方開具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一次撥付。

  三﹑合約代僱車輛數:

   共計 輛(車輛及連絡人及「具代僱車輛承攬商及園區事業代理人」雙重身份者之資料詳如附件二)﹐乙

  方於合約中﹐如擬增減汰換所屬車輛及連絡人員﹐應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之書面文件。

  四﹑合約管理:

  乙方於執行甲方委託辦理運送業務時﹐應確實依照甲方之法令規定執行業務﹐其有關車輛之調度﹑連

  絡人員之管理﹐均悉依照甲方之指示處理。

  乙方如遇期其本身及甲方車輛有不敷調派之虞時﹐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應變措施﹐其處理原則為:

  園區事業代理人﹐未具儲運中心代僱運輸車輛者﹐得由甲方指示優先給予調派﹐乙方不得異議。

  具須知六— (三) 「 雙重身份者 」﹐應考量整體載運能量﹐有不敷調派之虞時應適時負責外

  僱﹐如因延誤造成廠商之損失﹐乙方應負全責。

  (三)乙方及其所外僱車輛均應以總重量九﹑九公噸以上載貨容量之大型保稅卡車為原則。

  (四)乙方於執行甲方委託運送業務時﹐應隨時注意車輛之檢修保養﹐如在運送途中因故致使貨物無法按時

  

  

  運抵目的地時﹐因而發生之延遲或賠償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五﹑附則:

  違約處理:乙方於執行合約期間﹐若未能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代僱車輛申請須知」

  及本合約第四條各款規定辦理﹐視為違約﹐甲方得視情節輕重﹐按代僱車輛申請須知第七條各款方式

  擇一處理﹐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乙方於執行合約期間﹐如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合約,甲方倘因此受有損害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之行為如觸犯刑章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乙方從事違章、走私等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違反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海關之規定,經勒令停止入區營業者。

  保險:

  乙方及其外僱車輛、人員及其他相關之保險概由乙方負責,運送途中發生任何事故致使貨物毀損、滅失因

  而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亦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無涉。

  連帶保證人責任:

  保證人對於乙方應履行本合約各項規定,暨因解約發生之一切義務,均負連帶保證責任,並願放棄民法第

  七四五條所規定之先訴抗辯權,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證人應俟

  本合約失效時,始得解除一切責任,但保證人如於保證期間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立即

  覓保更換,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辦妥後,始得解除其保證責任。

  本合約及其附件內容自簽訂用印後生效﹐乙方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提請儲運中心報經管理局核准新

  訂合約後方為有效。

  九﹑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並以台灣省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本合約各條款內容﹐得經雙方同意後修改之。

  十一﹑本合約乙式伍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存查﹐餘由甲方分別存轉。

  立合約人

  甲 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負責人:

  地 址: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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