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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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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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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契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與設施: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年個月即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ÿ 個 月

  第三條:租金ÿ學期(六個月)新台幣元整(收款付據)乙方

  ÿ年(十二個月)

  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

  第四條:租金應於ÿ月以前繳納,ÿ次應繳年個月份乙方不得藉詞拖延。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由甲方新台幣萬千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及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ÿ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二倍之違約金至遷還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租賃期滿前二個月甲乙雙方應就是否繼續租賃達成協議,俾利甲乙雙方處置其房屋與家俬。或辦理繼續租賃契約。

  第八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δ到期之一個月房租,並應無條件將房屋照原狀還甲方,甲方即同意解除契約另外招租。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甲方如有正當理由需進入房屋,除有緊急事故外,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否則乙方得拒絕甲方進入。

  第十一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Σ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二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如甲方不於相當期限內修繕者,乙方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且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 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五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通知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六條:印花稅各自負責,關於房屋之一切捐稅由甲方負責。

  第十七條:本件租屋之綜合所得稅,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八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家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甲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二十條:本契約δ規定之事項,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參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立契約人(乙方)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砖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本租賃契約內容僅提供學生於租屋簽訂契約時參考所用。

  可視與房東(出租人)協議結果就契約內容增減修訂。

  如以本契約範例為雙方簽訂契約內容時,請撕去虛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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