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没过户 拆迁补偿款该给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9 23:59
人浏览

  核心内容:无论是动产买卖或不动产买卖,买受人交易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受人。房屋买卖过户与否,影响到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通过一起案例向您介绍房屋买卖过户对拆迁补偿款的影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早年买房没过户,如今房子被拆迁,拆迁补偿款该谁所有?为争取这笔补偿款,买方将卖方告到法院,要求卖方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92419元。4月22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支持买方诉讼请求。

  2001年6月,梁某将位于金秀县面积为63平方米的房屋以24500元转让给左某,并与左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梁某把房屋全产权房产证、房契等证件全部交给左某作为左某的永久住房凭证,房屋归左某所有;房屋转让产生的过户费、税费、评估费、转让费等由左某负责。

  协议签订当日,左某即交付房屋转让价款24500元给梁某,梁某向左某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等权证一起移交,左某于同年7月入住该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梁某、左某双方一直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1年8月,金秀县政府决定拆除部分房屋,涉案房屋亦在规划拆迁的范围之内。当拆迁部门通知拆迁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手续时,梁某提出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其为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遂私自出面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左某因受梁某阻挠未能领取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遂以梁某拒不履行转让房屋产权变更的协助义务构成违约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金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92419元。

  二、法院审理

  根据针对左某、梁某的诉辩,法官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左某、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梁某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进行了认定。

  经审理,该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从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利、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考量。左某、梁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后,梁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以价款24500元转让给左某,左某亦自愿买受该房屋。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并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page]

  三、法理分析

  按《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无论是动产买卖或不动产买卖,买受人交易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受人。左某、梁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之当日,左某按协议约定向梁某足额交付了购房款,全面履行了作为买受人的合同义务,梁某亦将转让房屋及其相关权证交付给左某,履行了其作为出卖人的部分合同义务。

  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关系属于不动产权属转让的性质,按我国《物权法》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并不是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梁某虽已将买卖标的物即涉案房屋交付左某,但由于梁某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签署手续,致使该房屋产权一直未能过户登记到左某名下,因此梁某构成了实质性违约,依法应对左某承担违约责任。梁某提出的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是受地方政策限制、左某没有足额交付购房款、左某自己怠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抗辩理由,无事实根据及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金秀县法院作出梁某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左某经济损失费192419元的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