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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法律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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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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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法律效力探析
当前,夫妻一方在婚外恋的同时,将财物赠与第三者后产生纠纷并引发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法官考量差异,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本文从此类案件人手,提出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引入此类纠纷的处理,以求审判实践的公正和统一。
案例折射出的审理现状。上海婚姻律师
例1: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
例2:案情如上,法院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受赠财产。
例3:丈夫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后夫妻起诉第三者返还房屋。法院认为房屋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该房为夫妻所有的理由不足。因第三者取得房屋系非法所得,法院判决驳回夫妻诉讼请求,收缴房屋上交国库。
例4:丈夫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第三者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妻子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法院认为丈夫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对妻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例5:丈夫包养第三者,约定包养期一年,支付20万元,先付10万元,另10万元出具欠条。第三者起诉要求丈夫给付10万元。丈夫反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已付的10万元。法院判决对双方请求均不支持。
此类纠纷具有如下特点:①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③处分的财产价值较大,通常为房屋及大标的财物;④处分行为的目的和基础有违社会公序良俗;⑤赠与方多以赠与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宣告赠与行为无效。⑥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此外,在细节问题上法院处理也存在一些差异。
不同的处理结论折射出目前针对此类问题的不同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鉴于赠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赠与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应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原则性、总体性评估。如夫妻家庭财产远超过赠与数额,则赠与总体而言不侵犯夫妻利益,而夫妻中权益受损的一方可追究赠与人的侵权责
任。
第三种观点:受赠人所得系非法所得,应依法收缴。
第四种观点:如赠与钱款购买房屋,应予返还,但只能返还钱款,而不应是房屋。特别当房地产市场呈发展态势,房价总体上扬的情况下,该观点成为一种主流观点。
第五种观点:系不法原因给付,不能利用国家公法的强制力,使赠与人“两面受益”。
应当判决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再返还,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处理机制
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和原因而实施的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从广义上说,这里给付包括已经给付的和承诺将要给付的。该制度源于罗马法。
(一)两难的选择一一在返还与不返还之间
对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不得要求返还原则使双方各自保有受领物,从而与承认不法合同有效无任何差异,是不合逻辑的。而赞成论者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人在给付时已置身法律或道德秩序之外,不能期待获得法律保护,不得返还有助于预防当事人订立及履行违反道德的合同。
笔者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应以不得请求返还为基本原则,除上述赞同观点外,还在于给付者请求返还,表明其对先前建立的不法原因给付关系不满意,如允许返还,则为不法行为者提供了实现其不法目的的保护,无疑构成对诉权的滥用。此外,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是一种消极的制裁方式,其目的在于惩罚给付人,但也绝非保护受领人。虽然个案中受领人占有受领物存在不公平,但在不法原因给付中,受损与受益有一定程度的互换性和不定性。因此从总体而言,这种处理机制对不法原因给付双方的适用机会均等,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
(二)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的例外
处理案件时首先确立不予返还的原则,在视这种做法是否与立法目的、公共政策严重
违背,如严重违背,则在立法目的或公共政策的指引下可进行修正,例外地允许返还。首
先,不法原因仅存于受领人一方时,给付人可主张要求返还,其当然不应受这一规则的制
裁。其次,给付方存在不法原因,但可要求返还给付物的情形为:1、不法原因虽然存在于双方,但如果请求方的过错相对于受领方而言较低,应视情况允许受领物全部或部分返还。其优点在于有利于个案公平,但由于过错难以量化,故缺点也很明显。2、当不返还严重违背立法目的或公共政策时,应允许给付者取回给付物。
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思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但却存在着一些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规
则,主要体现如下:《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第58条明确,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虽在表面上合乎公平正义,但由于国家利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几乎所有违法行为均可纳入损害国家利益的范畴,基于此,收归国家所有的措施被经常滥用。
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运用不法原因给付原则处理相关纠纷时需把握如下原则:(1)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保护的尺度;(2)倘若已经作出的不法原因给付,给夫妻的另一方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的,原则上应当给予一半财产的返还;(4)鉴于争议归属的当事人尚在,并为此诉讼到法院,如法院判决予以制裁,将财产收缴国库,似带有明显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性质,有过分强调国家公权利干涉私权利的痕迹,甚至有国家权利被滥用的倾向和与民争利之嫌,故不值得提倡和仿效。
同时,笔者建议今后立法中应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具体包括:1、引入原因的概念,将不法原因作为民事行为无效的一个理由;2、引入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规则,即不法原因给付不得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或依据立法目的、公共利益要求应当返还的,不在此限;3、明确不法原因给付处理机制仅仅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在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外,如果当事人违反行政规范、刑事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些责任形式不能相互替代及混淆。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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