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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婚就赠房 男方诉离还房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8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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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刚结婚就赠与房屋,过后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房屋赠与无效。女方是否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骗取房产的故意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张某(男)婚前拥有两套拆迁安置房。2010年5月4日,张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15日,张某与孙某签订赠与协议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将房产过户给孙某。

  最近,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确认房产赠与协议无效。张某认为,他们夫妻感情不好,之所以签协议赠与房产是因为害怕孙某。

  孙某认为,夫妻财产赠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而且房屋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她还说,自己对张某照顾比较多,张某因感动而赠房,法院应驳回张某的主张。

  邻居反映,张某与孙某夫妻感情并不好,婚后不久即分居。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孙某的房屋赠与协议无效。

  [说法]

  张某与孙某结婚时间并不长,在婚后很短的时间之内就赠与房产,这跟一般夫妻之间进行了相互扶养、基于感情而赠与房屋的情形明显不符。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和邻居的反映,孙某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骗取张某房产的故意。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赠与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认为,此案的判决需要引导社会树立正当的价值取向,不能纵容这种恶意侵占房屋的行为。所以,最终法院还是判定房屋赠与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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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以买卖吗[page]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杨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系管理性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房屋的交易管理,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详细

  ■ 房产证上该写谁的名字

  遇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办?如果是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最好在购房合同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写一个人名字时,要立下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说明,写清楚该房的出资关系。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做一份公证,或在律师见证下签一份协议,明确注明双方为该房已支付和将支付的款项,每人应享有的该房的份额等相关事宜。

  有个别情侣之间喜欢用房子表达爱意,自己出资以对方的名字买房。针对这种情况,专业人士表示,表达爱意可以用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对方,不过应该写明赠与的附加条件,如“若双方不能结婚或婚后离婚,该房应归属赠与方所有”等条件。一旦今后发生变故,也可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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