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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下 不能一次性补齐房款定金是否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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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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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投资性购房,投资客如果担心房价下跌想不要所购房屋,不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很难的。异地户口在上海工作并且是首次置业者因贷款不批退房的还可以援引《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是不可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非商业性风险,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也无法履行合同,由法官或者仲裁员决定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规定可依照,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法官和仲裁员有自由裁量权,不可预见、谁没有想到对异地置业者那么大的打击,原来一百万可以贷到八十万,现在一分钱贷不到就很难办,需要进一步举证说明,如果是首套置业是要在上海长期居住下去的情况,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裁决,如果是这种情况运用这一条提供一些证明材料的话,法官会也许会按“情势变更”来判决解除合同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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