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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开发商延期交房 业主获32万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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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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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就是签约双方自己制定的法律。签约之前双方可以讨价还价但签约之后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方违约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东城法院就宣判一起业主状告开发商延期交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一次性给付业主王先生违约金32万多元。

  2000年8月15日,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约定王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房款总价1560787元,交房日期是2001年11月30日。在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并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客户的,客户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时间自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按客户已经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三赔偿”。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采用银行按揭的形式交纳了购房款,而开发商因规划原因,未能办理好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直到2002年10月27日,开发商才通知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王先生因此拒绝收房。为此王先生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从2001年12月1日至 2003年10月31日的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共计327765元。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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