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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订金交不足合同受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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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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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我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约定签协议时我需交付订金2.5万元,并应于1月20日之前到售楼处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如到时不签该预售合同,订金将被没收。当时,我身上只带了2万元,于是就交了2万元,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也给我开了2万元的收据。当我按约前去签合同时,从销售人员口中得知,我预订的房屋已经卖给了其他人,订金也将退还给我,原因是我没有按预订协议书足额交付2.5万元的订金。我觉得,我和开发商之间的预订协议已经成立,开发商再将该房子卖给他人应当是违约了,不知我的看法是否有道理?

  ■答:你反映的情况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你与开发商之间的订金合同是否成立;二是房屋预订后,开发商能否再将房屋卖给其他人。笔者认为,虽然你和开发商预定协议中使用的是“订金”二字,但由于协议中约定“订金”是订立正式预售合同的担保,如果不能签订正式预售合同时将被没收,实际上该“订金”条款已经具有了《担保法》中“订金”的性质。

  其次,实际交付的订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收受订金的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并接受订金的,原订金合同依然有效,只是变更了订金的数额。因此,虽然你和开发商之间的预订协议约定订金数额为2.5万元,而你实际仅交付2万元,但开发商没有提出异议并出具了2万元收据,这表明你们之间已经变更了预订协议中的订金条款,双方实际上已经成立了2万元的订金合同。

  最后,开发商将你已经预订的房屋卖给其他人,不与你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违反了你们之间的预订协议。就你的情况而言,按照法律规定,收受订金的开发商只能以双倍返还订金为代价解除你们之间的预订协议。据此,开发商将你预订的房屋卖给其他人,必须向你双倍返还所交付的2万元订金,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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