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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案 开发商捂盘涨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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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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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消费侵权案 开发商捂盘涨价违法

前 言

  市消保会昨日公布2006年我市十大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案例,本报今日独家发布,并由市消保会“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一一点评。

  1、商场搜包 孩子受辱

  案例:消费者骆先生投诉反映,其儿子于2006年11月晚上到厦门某商场购买笔芯,因不合适而没有购买,但商场的收银员却认为,其儿子拿了商场的东西没交钱,并对孩子的书包进行检查。在查不出任何一件属于商场的物品后,就说了句“可能弄错了”,而并没有向孩子解释和道歉。

  骆先生认为,商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一个孩子的自尊心,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商场对此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商场提供致歉书赔礼道歉;2.商场赠送货值500元的学生文具用品给骆同学;3.因商场营业员的过失,商场愿意支付1000元慰问小孩。

  律师点评:我国《宪法》、《民法通则》都规定:消费者尊严不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消费者受尊重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剥夺。诸如“本商场有权搜查顾客携带的包袋”的告示,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其本身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2、饮水患病 老人住院

  案例: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07年1月20日经某单位人员介绍,参加了一个大部分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联谊会。

  会上推销人员介绍大家购买所谓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的百闻牌多功能整水器,价格5300元。杨先生购买该整水器后第一次饮用,就出现发烧、血压升高、腹泻等症状,住院治疗。消保会受理该起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并配合市药监局稽查处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了解:该经销商是一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取得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经营医疗器械资质证明。目前,市药监局稽查处正在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销商已退还消费者5030元。

  律师点评:一方面,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另一方面,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权,依法享有知悉权,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国家应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督促经营者客观、充分地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悉权及其他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和损害。

  3、“金丝植入” 美容失败

  案例:2005年,某美容美发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宣称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丝植入”美容项目。2006年1月,两名女士在美容美发公司接受了“金丝植入”美容手术,支付了数万元的美容手术费,但术后非但没有达到美容美发公司所宣称的效果,而且出现了种种不良的身体反应。交涉未果后,两名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经营者依法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需要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凡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美容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国家对美容医疗机构的设置的条件、执业人员资格、执业规则等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家没有批准过“金丝植入”的相关产品和美容项目,凡是从事“金丝植入”美容项目的均属违法。

  4、轿车送修 玻璃受损

  案例:消费者孙女士投诉反映,其送修的小轿车挡风玻璃原来完好无损,被某汽车修理厂修理时撞破。该汽车修理厂未按孙女士的要求更换原装挡风玻璃。经第一次调解,双方同意由孙女士将车送至某4S店修理,更换原装挡风玻璃,待车修好后再协商费用问题。但该车修好后,汽车修理厂拒不承担有关费用,无法进行调解。消保会建议孙女士通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律师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如果孙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汽车修理厂应当依法赔偿给孙女士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范围不局限于更换原装挡风玻璃产生的费用,还可包括更换玻璃期间孙女士不能使用汽车而支付的租车费用等损失。汽车修理厂一味迁延,久拖不决,最终只会承担愈来愈重的赔偿责任。

   5、推迟开盘 房价上涨

  案例:消费者刘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06年5月1日向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增值卡两张,每张5万元。当时售楼处口头宣传房屋均价5300元/平方米,预计开盘期为2006年10月份,但开发商一直推迟开盘,直至2007年2月9日通知开盘,均价达到6800元/平方米。消费者要求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被开发商拒绝。消费者认为其资金被开发商无偿占用达9个多月,开发商违反当初的承诺,提高均价,存在欺诈行为。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效,双方同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律师点评:本案暂且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增值卡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条件,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悔,不按其之前对刘女士所允诺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而言,显然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这一法律基本原则,因此给刘女士造成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需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尽可能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并妥善保存,重大的消费交易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只有这样,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消费者才不致因为证据缺失等原因而陷于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被动境地。

  6、 农膜破损 茄子减产

  案例:同安洪塘镇郭山村农民郭先生等3人,于2005年11月间分别向村里某商店购买农用地膜。郭先生等3人把这些农膜用于10亩紫长茄子苗棚搭盖。其后发现农膜有破损开裂现象,最大裂口有3平方米,尽管采取各种措施补救,但是效果大打折扣,茄苗生长参差不齐。

  消费者多次与销售商沟通未果随即投诉。经调查了解,发现生产农膜的厂家在洪塘镇,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塑料制品,而不是农膜。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诉方赔偿农膜货款5000元及补偿申诉方每亩200元农膜搭建费,合计7000元。

  律师点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经营者提供的超越其经营范围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电脑配件 名不符实

  案例:消费者季先生等3人于2006年9月29日向某知名电脑公司购买3台手提电脑。事先与该公司约定手提电脑的电池是松下公司生产的原装电池,但是季先生3人收到电脑时发现,电池是韩国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池,双方经多次沟通未果。经消保会调解,该电脑公司同意更换松下电池给消费者。

  律师点评: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电脑公司所提供的商品质量与约定的质量要求不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消费者提出的更换电池的要求,于法有据,合法、合理。

  8、办完消费卡 美容店关门

  案例:张女士在一美容店办了预付费消费卡。过几天却发现美容店门紧闭,老板不知去向,价值千元的美容卡成了一张废卡。

  律师点评: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张女士遭遇的情形俯拾即是,经营者通常以种种优惠、折扣为诱饵“苦口婆心”地劝诱消费者一次性预先支付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元购买会员卡、储值卡,消费者购买后,经常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尤其是服务质量大不如前,有些不肖的经营者甚至关门溜之大吉,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请广大消费者对预付款消费方式务必慎重、理性。

9、 买单价格 报价不符

  案例: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反映:其在一家海鲜餐厅用餐,点菜时,餐厅服务员只是口头报了菜价。王先生点了几道菜,结账时一看,价格与服务员所报价格相去甚远,王先生要求餐厅提供菜单,细看后发现菜单上的价格与点菜时服务员报的价格不符,在调查调解下,餐厅才承认错误,并退还了多收的500 多元菜金。

  律师点评: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本案海鲜餐厅的做法显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背离诚信。

10、空调开两天 大厅积满水

  案例: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其位于东卉花园的房子(楼中楼)于 2004年4月购买,安装了厦门某空调公司经营的某品牌中央空调,价格14万多元,由该公司负责安装调试使用,保修期2年。

  2006年7月底全家外出度假,空调未关闭。2天后回来,发现家中一楼大厅大面积积水,二楼装空调处的吊顶变形,认为是空调质量问题,要求经销商给予解决并赔偿损失。商家坚持认为,空调质量没问题,只给予2000元的人道补偿。消保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后,立即组织空调制冷方面的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发现空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经销商负责修好空调,赔偿张先生1.8万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经营者依法负有品质担保(质量保证)义务,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并负有售后服务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鉴于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空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所以,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需强调说明的是,售后服务义务通常表现为“三包”义务,但不仅限于“三包”义务。此外,鉴于消费交易中售后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经营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提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千万不可忽视售后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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