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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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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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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这是一宗比较典型的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件。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冯金花非法占用原告魏仕杏合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履行、办理一系列审批、报建手续,就擅自在他人合法拥有、使用的宅基地上修造建筑物,其行为是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不法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澄迈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尽管这是一宗不十分复杂的传统的民事案件,处理的难度也不大,但是,它涉及的法律层面却较为复杂,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取舍,都值得研究。

首先,澄迈县人民法院之所以判令被告冯金花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就是因为本案被告冯金花在民事活动中,不适当的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违反了一系列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规范,存在诸多过错。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澄迈县老城镇的宅基地,都是双方当事人向发展商谢世强有偿买受的,并且都办理了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国家或者集体,都是根据用地者的需要与土地资源状况,实行有偿出让或者无偿划拨给用地者,用地者都是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土地不得私下转让、侵占、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宅基调换位置协议书》,但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私下行为,在澄迈县土地管理局同意批准魏仕杏与冯金花互换宅基地位置,核发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给双方当事人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权使用对方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所以,冯金花擅自在魏仕杏的宅基地上修建楼房,既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土地管理法规,又侵害了魏仕杏合法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原告魏仕杏与被告冯金花于1996年5月6日签订的《宅基调换位置协议书》,其合法性与法律效力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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