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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备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7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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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城市在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是需要前往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来进行租赁合同的备案的,从而对租赁户进行统一的法律管理与约束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备案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备案吗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需要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租赁合同订立之后,就是需要前往相关部门来办理备案的相关程序了,从而来完成程序。好了以上就是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备案吗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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