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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签订后未入住能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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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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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租赁房屋后并没有入住能不能要求房东退回所交款项?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案例】

  2009年8月,大学毕业的黎某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因用人单位没有员工宿舍,居住便成了她的首要问题。经过两天的奔波,黎某看中了一套房屋里的一个单间,并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如果黎某中途退租,所交1500元作为违约金。次日,准备将房屋打扫后搬入居住的黎某,发现自己的前男友不巧居住在一楼,为避免彼此尴尬,黎某当即电话告知房东不再租用,并允许房东另行出租。一周后,黎某见房东已将房屋租出,遂以自己没有居住为由,要求房东退回押金。因遭房东拒绝成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黎某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当属有效。而黎某为避免与前男友的尴尬不肯承租并非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在此情况下,本案也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黎某所交1500元押金作为违约金也就不能索回。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了解房屋质量、相关设施、周边环境等情况,以免仓促之间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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