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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元屋岭村不服茂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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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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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87年8月,茂南区山阁镇粮管所和茂南区山阁镇元屋岭村(下称元屋岭村)的6个生产队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规定,粮管所按承包期二十年的承包费(每亩折地价款4000元)一次付给生产队115720元,买断生产队的28 93亩耕地。同年8月19日至20日,粮管所付清“征地款”115720元。茂名市国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立案查处,并于1991年7月作出行政娃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及地上建筑物,并处以罚款。元屋岭村6个生产队不服,遂向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 省国土厅经过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茂名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评析】 元屋岭村的6个生产队和山阁镇粮管所以“征地’为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之实,严重地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茂名市国土局依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115720元:没收山阁镇粮管所的地上建筑物,并对非法转让双方各处154277元的罚款,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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