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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房价上涨想反悔法院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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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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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房价上涨想反悔法院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08-5-10154701来源:新民晚报作者:胡海容邵宁
法庭上,李女士说当时讲好的房屋实际价格是106万元,为偷漏税款,双方才在合同上约定房款为70万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房价上涨,她不愿再以106万元的房价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中,中介公司业务员将李女士入账的26.2万元返还给陈家。因李女士坚持不愿再履行合同,经法院释明,陈先生等人变更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赔偿房屋升值差价。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评估,结论为: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房价上涨,李女士反悔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经法院释明,也不再坚持主张履行合同,故解除买卖合同。然而,因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陈家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法院据此认定陈家有经济损失,李女士应根据增值评估的结论向陈家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约定的条款;李女士赔偿房屋升值差价7.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评估费共计人民币20020元。
法庭上,李女士说当时讲好的房屋实际价格是106万元,为偷漏税款,双方才在合同上约定房款为70万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房价上涨,她不愿再以106万元的房价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中,中介公司业务员将李女士入账的26.2万元返还给陈家。因李女士坚持不愿再履行合同,经法院释明,陈先生等人变更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赔偿房屋升值差价。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评估,结论为: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房价上涨,李女士反悔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经法院释明,也不再坚持主张履行合同,故解除买卖合同。然而,因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陈家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法院据此认定陈家有经济损失,李女士应根据增值评估的结论向陈家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约定的条款;李女士赔偿房屋升值差价7.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评估费共计人民币2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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