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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海知青子女是否有权均分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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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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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小姐是回沪知青子女,1989年根据政策将户口迁入外婆承租的公有住房内,并一直居住在内。2004年底,该公房所在地块动拆迁,王小姐的舅舅陈先生代表全家四口人与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计取得补偿安置款165万,但仅分给王小姐10万元。王小姐认为自己作为成年同住人,应当与外婆、舅舅等均等分补偿款。陈先生认为王小姐不是实际居住人,她结婚后自行搬出了房子居住在外,户口仅是空挂。双方协商不成,王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舅舅给付自己补偿安置款16万元。

  评析:依据上海市关于公有住房拆迁的相关规定,王小姐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在本市又无其他居住房屋,应当属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动迁房屋补偿款应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所以王小姐理应享有与其外婆等其余三人同等份额的拆迁补偿款。鉴于王小姐的舅舅虽其为代理人,实际领取该拆迁补偿安置款,享有支配权。因此,王小姐有权要求她的舅舅支付属自己份额的动迁补偿款。

  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王小姐的舅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小姐拆迁补偿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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