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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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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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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2月,广东省五华县平南镇村民杨某在其居住村筹建砖厂,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租用土地合同,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达15321亩,其中耕地8.24亩(属农田保护区8.13亩),并进行平整场地,挖基搭棚等,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

【判决】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法,在耕地上兴建砖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评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制度。二是犯罪的主体是广泛的,不特定的。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三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属于明知故犯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困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破坏的,不构成犯罪。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这是一起因大量毁坏耕地建砖窑而被依法治罪的案件。五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逊义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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