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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协议 无法按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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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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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购买商品房协议,距离交房还有不到一个月,房地产公司突然宣布遇到了“不可抗力”,交房时间要延期5个月。

  张店一市民反映,今年年初,他与淄博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华夏国际一套住房,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眼看着交房时间就要到了,我开始订购家具、家电,也找好了装修公司,准备在春节前装修好,可就在前几天,我突然收到了华茂公司给我寄来一封《通告函》,说是交房时间要延至2010年5月。”据这位市民介绍,《通告函》解释是公司遇到了“不可抗力”,令他不解的是,他是于2009年年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可华茂公司所说的不可抗力发生在2007年至2008年间。

  就这位市民反映的问题,记者对华夏国际售楼处进行了采访,售楼处的接待秘书告诉记者,华茂公司确实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房,为此,公司已给所有购房的业主寄去了《通告函》,就“不可抗力”进行了解释。

  记者问:“业主购房时,华茂公司为何不声明遇到了‘不可抗力’?”接待秘书回答:“领导就是这样说的。”

  随后,记者对淄博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采访,办公室一名负责人介绍,之所以无法交房主要是水、电还没有开通,其实从7月份开始,公司就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能协商下来,因此,即便是交了钥匙,客户也无法入住。这名负责人介绍,现在以这些“不是原因的原因”进行解释也是无奈。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介绍,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房地产公司未能谈妥水、电安装事宜,肯定不是‘不可抗力’,并且,即便真的遇到了‘不可抗力’,在合同签订前也应当事先声明。房地产公司违约导致延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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