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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出新政:公租房骗租行为将受到惩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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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不满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又买不起价格昂贵的商品住房,这就是住房“夹心层”一族所面对的住房问题。“夹心层”包括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关键。

  为了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开始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讨论,近日向相关部门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哪些人可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怎么认定?看了以下文章,读者们将可以了解政府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方向。

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讨论稿》中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的权益可依法转让。

  哪些人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呢?《讨论稿》中对此划定了范围。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或者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职工;或者在当地城镇居住且工作连续3年以上(含3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次,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最后,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0周岁。

  《讨论稿》还指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租金标准每2年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也是广大“夹心层”关心的问题。《讨论稿》对此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商品房租金标准,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有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测算确定。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有骗租等行为5年内不得申请

  《讨论稿》指出,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当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还要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租、转借的;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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