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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闲置土地需制定操作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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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皎建议,有问题的土地应坚决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明确闲置土地处置操作程序,鼓励优先开发闲置土地,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闲置土地退地制度。

  地方政府的责任

  《21世纪》:目前全国土地闲置情况是什么样的?

  张皎:我们看到中原地产研究中心2009发布的报告,2003年-2009年之间全国40多家地产开发商,在全国12个城市获得的270块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块占43%,剩下的57%的土地尚未形成实际的供应。

  多年来,尽管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土地管理要求已经十分详尽,对收取土地闲置费乃至收回土地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多以“整改”等“软处理”方式进行,真正处罚到位的并不多。因此,2009年一些城市再次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搁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是地价飙升,新地王接连诞生;一边是政府不断加大土地供应,另一边是新开工量不增反减。

  《21世纪》:除了地产商的问题,制度空间、地方政府是否也有责任?

  张皎:各地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用地者方面原因造成的,更有历史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批地,签订合同时候承诺的基础设施等条件到期未能兑现,征地补偿费未付清,政策多变等造成闲置;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囤地”、捂盘惜售、或者资金不到位无力开发等导致闲置。

  闲置土地处理主要有三大难题:一是房地产开发商不以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而只考虑多圈占土地;二是土地批准后的监管,缺乏有力的执行手段;三是关系复杂,盘根错节,比如当地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村集体利益等等,使得无偿收回土地基本无法实现。

  尽快制定操作程序

  《21世纪》:对此你有什么具体建议?

  张皎:除了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目前尚需明确的是,各级土地主管部门应该抓紧研究制定闲置土地处置的操作程序,制定《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闲置土地处置操作程序”等配套法规,避免出现开发商变相将“土地闲置费”转嫁他人,从而产生闲置土地再开发成本提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对未达到法定闲置标准,但已经造成闲置土地的情况,要鼓励用地单位与政府协商将土地退还国家,并获得一定退款。

  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借高价拿地充当地王,进行商业炒作等投机行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研究、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根本无力开发建设,借机炒作并造成土地闲置,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取消其在上市拿地的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次申报与房地产开发商有关的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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