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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为房产对簿公堂 男方夺回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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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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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晨报 为让女友开心,陈刚在母亲极力反对下,将母子出资购买的新房产权登记在女友一人名下。由于两人感情破裂,为主张这套200多平方米、价值400多万元的房产权利,陈刚母子将莎莎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涉房产归陈刚母子所有,但应支付折价房款41万元给莎莎,莎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房子登记在女友名下母亲不知情

  陈刚认识了小自己近10岁的姑娘莎莎时,两人一见如故,没有半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正当陈刚沉醉于爱河时,女友母亲发话了:“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在与母亲商量后,陈刚提出购买一套复式房,首付款由陈刚母子共同出资,但贷款部分由陈刚偿还。但母亲提出,房产证上须将陈刚母子和莎莎3人列为共同产权人。

  女友母亲得知这一方案后,坚持要将产权证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为讨好对方,陈刚背着母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而陈刚母亲却不知内情,仍与陈刚一起支付房屋首付款。

  这对恋人并没有立即结婚,不久后却节外生枝。据陈刚介绍,从2007年起,莎莎离开上海去了澳门,并与他人同居。陈刚获知此情,断然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由于房产问题没有解决,陈刚母子将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购新房归陈刚母子所有。

  房款出资解释,女方前后矛盾

  手握房产证的莎莎当然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双方分手的原因是陈刚另觅新欢所致。她坚持新房系由自己出资购买,其中曾向陈刚母子借过部分钱款,且愿意归还借款。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莎莎先是坚持表示新房全由自己出资购买,大部分钱款由自己支付。陈刚母子虽有部分出资,但要么是赠款,要么是借款。对此,陈刚提出要对莎莎进行测谎。莎莎随即改口,说新房主要交易是由陈刚母子和自己一起完成,包括看房、交易等都亲自到场。虽然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房款却是陈刚母子所支付,自己只支付过3至4万元。然后,莎莎话锋一转:“所有房款,陈刚母子曾经表示是送给自己的。”陈刚母子对莎莎“出过3至4万元费用”的陈述予以否认,称所有房款及费用都由男方支付,同时对莎莎的其余陈述也均不予认可。

  女方贡献较小被判还房

  法院认为,陈刚母子及莎莎出于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愿望,在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新房,故房屋原则上应为三方共有,不能因房屋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而归莎莎所有。现两人恋爱关系已终止,陈刚母子要求明确所有权并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房屋的分割,因双方没有相关协议,故应当从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合理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确定各自份额。鉴于房屋的实际出资方为陈刚母子,且陈刚母子更需要上述房屋,故可归陈刚母子所有。

  关于莎莎应当享有的份额,应从购房款实际出资由陈刚母子筹集,以莎莎名义所贷款本息也都由陈刚母子实际归还等情况综合考虑。因莎莎对房屋的贡献较小,且在诉讼期间存在虚构出资事实的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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