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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为什么要收取住宅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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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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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有关于维修基金缴交的约定。新房的购房者 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 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 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 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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