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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三年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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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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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以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解除仲先生与金轩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由金轩公司向仲先生返还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案情回顾:

    2002年7月12日,仲先生与金轩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仲先生向金轩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一小区商铺的优先认购权。

    2003年6月30日,金轩公司取得该小区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但在销售商铺时却未通知仲先生前去认购。

    2006年初,等待了3年半的仲先生却被告知因商铺价格上涨,金轩公司不再认可双方原先约定的价格,而且商铺已全部销售完毕,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公司只愿向仲先生退还意向金。

    交涉未果,仲先生于去年年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预约合同的性质,结合金轩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仲先生在履约中的支付对价和可能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等,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由金轩公司向仲先生返还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基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意向书等客观情况,依法解除双方的预约合同,并由金轩公司返还意向金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但判决中1万元赔偿金额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在综合考虑上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态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15万元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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