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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五大政策:让百姓不再“蜗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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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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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住房问题再一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而政府如何履行公共职能,保障百姓安居,更是老百姓最关注的民生工程。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成都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成都市廉租住房、经适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成都市中低收入家庭、个人带来五大政策利好,让成都百姓不再“蜗居”。这是3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的。

  《意见》明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标准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确认购房资格之日起,经适房24个月内交付使用;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以下的“夹心层”家庭,通过限价房解决居住困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低1~4成,让大学毕业生、农民工能实现“安居梦”;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无力购买最小户型居民可买部分租部分。

  业内人士称:成都这次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很多措施走在了全国前列。

  据介绍,这五大政策利好分别是:

  ——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标准。

  2010至2011年度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意见》对如何提高保障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同时,这一标准将由市、区(市)县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意见》要求,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

  《意见》还规定,成都市廉租住房将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满两年可申购,申购经适房24个月内交付使用。

  中心城区2010年至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按照《意见》,成都市将探索经适房“租转售”保障方式,将组织安排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符合申购条件、暂无力购买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居住。租赁人承租满两年后可按规定的出售价格和方式申请购买。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还将试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符合申购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成都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货币化补贴,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2010至2012年中心城区将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879套、1246套、3000套。

  ——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的家庭可购买限价商品房,在成都市工作的外地人也可买。

  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万元),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且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意见》中明确,今年,中心城区将新建40万平方米限价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意见》也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可申请,租金原则上比市场租金低10%-40%。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将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以解决其创业初期住房困难。在上述区域工作,且毕业未满3年、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都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别及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原则上比市场租金低10%-40%。

  ——棚户区改造可购买部分面积产权。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无力购买最小户型的居民,可允许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其余部分面积保留公有产权并由其租赁居住,待其具备购买能力后自愿申请购买。

  据了解,《意见》还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不能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并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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