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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 房客和房东被判共同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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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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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原告李某的财产损失30.8万余元和7.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经营家用电器,被告钟某经营家具,两人分别租用被告黄某所有的相邻两间仓库摆放家用电器和家具。2006年4月12日,钟某的仓库内突然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李某仓库内的家用电器和钟某仓库内的家具被烧毁。

  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钟某仓库内闸刀位置,发现带有明显电熔痕的铝线和由铜丝取代保险丝的闸刀,认定火灾起火部位是钟某所租用仓库的西北角,火灾原因是该场所电线短路造成。经评估,该起火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85607元。为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钟某、黄某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对租赁物妥善管理、使用,同时应尽善良注意义务,及时检修电路,以避免自己的财产和他人财产的损害。房屋使用人钟某用铜丝替换了保险丝,使保险丝无法起保护作用,以致漏电保护器不能发挥作用,其是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的财产受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房屋时,其租赁物有瑕疵,存在消防隐患,是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次要原因,应对原告财产受损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与钟某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表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各自根据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按各承担80%和20%的主次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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