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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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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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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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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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