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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办预告登记可防“一房二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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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房屋已成为百姓的常见行为。自《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市民规避房产交易风险、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房屋登记办法》中的房屋预告登记因其手续简便、成本低和保障性强而受到百姓的青睐。

由于房子未竣工、房款未付清、规避营业税等原因不能马上办理产权证,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不守诚实信用强行撕毁合同的情形,出现了大量的一房两卖甚至数卖的纠纷。而购买房屋时订立的合同只是一种债权性质,如果不办理登记手续,这种合同是不具有排他效力的,购房人没有办法防止售房人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也就是说并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只能以对方违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如果购房人按要求办理了预告登记,确认售房人一方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就可以确保购房人获得所购买的房屋。

目前,我市房产登记部门除办理购买期房(商品房)、二手房的预告登记外,还可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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