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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买“学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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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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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外来务工的先生夫妇希望通过购买学区二手房来解决孩子的择校问题。他们看中了某小学所在社区附近一套挂牌价为80万元的房子。6月21日,先生夫妇交了一万元定金后,与中介公司、房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里约定,先生夫妇于2008年7月6日前将首付款32万元打入中介公司账户。付款到账后,先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后两个工作日转付给房东。房东于2008年11月15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先生,并协助办理一切手续。但后由于李先生夫妇自己资金不能如期到位,于是向房东提出延期支付房款的要求。三方又在2008年6月27日签订了一份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里,先生夫妇同意在2008年10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房东同意于2008年11月30日前交房。协议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重新约定:若先生夫妻未依约将首付款打入保证金账户,则应支付违约金16万元,同时双方到中介处解除合同。

但最终由于公积金贷款贷款办不下来,商业贷款压力大;同时李先生了解到,即使购买了学区房孩子也不一定就能到学区所在学校上学,先生夫妇就不想买这套房。随后,房东以李先生夫妻违约为由,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先生夫妻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和房价下跌导致的损失1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令先生夫妇赔偿6万元。

【案情分析】:

东与李先生夫妇签订的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先生夫妇未能按约定在2008年10月30日前将首付款人民币32万元打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构成了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法院判令先生夫妇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所在。

【律师提醒】:

很多市民为解决子女入学问题都考虑选择“学区房”。学区房都是分布在名校周边的房产,根据“就近入学”相关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凡片区内的适龄儿童皆可免试就读。但购买此类房屋时,一定要考虑以下几点风险:1、自己的支付能力;2、所购房屋能否划入学校的招生范围;3、购买了学区房也不意味着高枕无忧,学位规则、学校动态都是在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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