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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购房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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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6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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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境外人士在境内购房是“一人一套房”还是“一证一套房”的争论,终于可以偃旗息鼓了。
昨天,建设部等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进行了正面解答,并特别强调,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办公用商品房。
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所规定,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时间的,已属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自然可以享受境内自然人的部分待遇,因而允许购买生活、工作必需的自住商品房;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但即便是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也有两个条件:
一是时间限制。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时间的,已属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住房需求只能通过租赁解决。
二是用途限制。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只有符合自用、自住原则,才能办理相关外汇收支和汇兑手续。
六部门还特别增加了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核关”。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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