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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管理指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7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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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

号)。

二、承办机构

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范围

市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大中型

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四、提交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提供原件);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提供正本复印件);

(三)市建委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份(提供原件);

(四)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报告各 1份(提供原件);

(五)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准许使用文件各 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证明1份(提供原件);

(八)市建委制订的格式文本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九)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十一)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航道等)1份(提供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建设委员会领取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

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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