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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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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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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供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 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注: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①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②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③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④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⑤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⑥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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