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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于承包人进行垫资,该垫资条款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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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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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前,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故一般认为垫资合同或垫资、带资条款无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后,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即没有规定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至多归为部颁规章,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垫资的效力,即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如超出,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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