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6 16:52
人浏览

  一、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的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收回。

  我国的项目资本金制度是从1996年开始建立的,1996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对各种经营性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具体到房地产行业,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个规定,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楼盘烂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方式对上述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规定予以确认。

  二、在开发市场上,房地产公司针对某一个开发项目专门设立一个项目公司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类公司经营期限短,方式灵活,经营风险较小,较受房地产公司的青睐。很多房地产公司先以公司名义参加招、拍、挂,拿到地块后立即设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对于项目公司而言,经营的对象只限于批准的项目,项目开发、经营完毕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减经营范围或延长经营期的变更登记。

  对项目公司而言,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即该项目的项目资本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