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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设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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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法定的设立条件有如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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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办法和资质年检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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