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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财政局对已出让土地的相关土地税费的收缴问题补充规定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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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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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财政局对已出让土地的相关土地税费的收缴问题补充规定联合通告



为努力扩大内需,盘活存量土地,启动项目开发,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财政局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已出让土地的相关土地税费的收缴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我市自2007年5月8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地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007年5月8日前经市政府批准了出让方案(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因修改土地出让条件、补征零星整合用地等重新报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该宗地上所建的首期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前,必须一次性缴清该宗地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符合相关规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的,必须先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才能在市国土资源局进窗办理转让。
二、对土地出让方案在长政发[2006]19号文件实施前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没有再调整容积率的卷宗,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原批准方案缴清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不再重新测算。除改制企业已批卷宗外,逾期欠缴的额度一律按清缴时执行的基准地价政策重新测算。
三、对因规划原因造成出让面积减少的宗地,在办理修改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时,同时调整容积率、用途比例等规划条件或出让年限的,可以在同一宗地内,对因出让面积减少应补偿的地价款和因修改其他规划条件应补缴的地价款进行累加,少补多不退。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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