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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2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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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200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13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和职业指导人员。

  (二)新增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

  (三)部分职业的鉴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

  二、 试行统考日制度

  (一)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在每年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第三周的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3天内,集中组织统考活动。在“统考日”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安排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可结合实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鉴定工作。

  (二)今年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在5月、11月第三周的星期六、星期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试验性鉴定试点时间在其他“统考日”期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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