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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2014年调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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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部分调整。成都房贷新政规定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要出具连续正常缴存证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中心各部门:

  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以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的通知》(成公积金委办〔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一)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符合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从外地调入成都市单位工作的借款申请人,在成都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提供由外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连续正常缴存的证明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提高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三、积极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一)对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二)购买我市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其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取消贷款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和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限制。

  (三)严禁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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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其他事项

  (一)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参照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上述事项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受理时间为准。

  (三)该文件有效期五年。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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