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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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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市再次放宽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以促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各级人才市场:

  近期,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39007元。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现就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租赁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9007÷12=3250.58元,取整为3250元以下。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5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39007÷12×70%=2275.4元,取整为2275元以下。

  (三)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9007÷12=3250.58元,取整为3250元以下。

  二、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1倍执行;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2倍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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