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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离婚房产分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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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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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离婚房产等条款内容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发布,将意味着婚前个人按揭房属于个人,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这些条款,对于传统中国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的结婚观念有很大冲击。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判决的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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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

  8月13日已生效

  ◆关于房子: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后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

  ◆关于孩子: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2011年最幸福的事,就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拿到财产带着孩子离了婚。” 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历经近三年的数十次拟稿、征询、讨论后终于问世,却还是掀起了舆论的巨浪,在超过一半看似保护婚前个人资产的解释条款中,许多人读出了作为女性的“悲哀”。

  带着舆论对新解释中诸多的抨击,早报记者昨日专访了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的三名律师。综合各方意见,“把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似乎是未婚者不在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处于劣势的不二法门。

  上海网民不用太激动

  对解释三逐条对照后,几位律师均认为涉及财产的条例实际对上海的冲击不大。在实践中,上海高院早已领先于之前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很多规定都更加严谨。

  “新解释在我们看来对江苏的影响是最大的,因为江苏之前是按产证取得时间确定产权归属。而我们不管对于婚前一方买房还是婚后共同还贷,都已经采用了刚出台的解释。上海的网民们可以不用太激动。”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吴卫义称,上海高院内部曾经出台的多条司法解释,甚至对目前的许多还未明晰的部分,做了详细规定。

  据吴副会长透露,2004年,上海高院针对司法解释二有个内部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若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父母购房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而这一指导意见,实际已经超前于目前的司法解释(三)第7条。司法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婚后一方父母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夫妻双方按份共有。“但若房子是双方父母和子女6人共同出资购买,现在新的解释就并没有提到如何分配财产。”[page]

  吴副会长认为,这一点,上海的司法实践具有更多的社会合理性,“因为上海的房价很高,标的大,如果共同进行分割,很多老人于心不甘,倾其所有投入的老人的利益也保障,过去很多人出资会伪造借条,增加虚假诉讼。上海这样的实践显然更加明确。”

  上海高院走在全国前面的还有关于“忠诚协议”的规定,“上海2004年就已经不认可忠诚协议,上海的律师也早已习惯该规定,因为绝大多数律师都认为,保留该规定会有失去婚姻情感纽带的危险,社会伦理导向将会错误。”但在新的解释中,却回避了该问题。

  保护“小三”条款被删除

  去年11月中旬,最高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款中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简单说就是,婚姻中的一方,给小三的钱给了就给了,没给的就算承诺过也不用给了。

  “一些多年研究婚姻法的女性专家顿时拍案而起,对当时最高院民一庭杜庭长所解释的‘有些人确实存在被小三,权利还是需要保障’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场面甚至有些尴尬。” 参与了当时征求意见稿征询的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吴卫义回忆起当时的情况称,上海甚至全国参与征询的律师当时普遍认为,社会上被小三的还是很少,而且被小三的到最后也都是主动小三的。法律不应该先保护这小部分“被小三”人的价值观。而在几天前刚出台的解释三中,这一条已经被删除。

  “可能这是在征询阶段,专家们起到了一些作用。”

  在解释三文本第五条中提到,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当天的发布会上,高院将“可以”改为了“应当”。

  实际上,去年上半年上海虹口法院的一项有关该条的离婚诉讼案中,上海最后的判决实际已经有所放松。

  产权证有名房子才有份

  对于用词的微妙变化,不少律师和司法界人士都已经注意到。“目前全上海基层法院、律师等司法界人士都在观望,对于上海之前与其冲突和超前的实践部分,高院会如何定调。”因此这几天社会上讨论不止,直接参与司法实践的当事方更是十分警觉关注各方动向。[page]

  “买房时脸皮儿别薄,一定要把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册,产权证有名,自己才可能有份儿!” 参与征询的上海律协原民委主任贾明军在细读完解释后说出了这样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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