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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约定只提供土地或资金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6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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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一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各合同纠纷的处理分别适用<<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上述性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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