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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 保障农民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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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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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是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根本途径。省国土资源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字(2003)6号)中明确,从2003年7月1日起,农地开发整理项目、易地开发项目、农地转用项目和征用土地项目必须首先进行土地确权,项目涉及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完成行政村界线范围内的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农民集体的农村地籍图,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二、我市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3年9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此次登记发证工作,重点对象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涉及市属十区及增城、从化两县级市,约6000平方公里土地。截止2006年12月底,全市共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11166宗,面积473812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1237宗,面积56.6万平方米。

  三、我市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及登记发证程序

  (一)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6号发布);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月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公布);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6.《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2002年4月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

  7.《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2001年6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二)登记发证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申请者应当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经土地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宗地图。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公告和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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