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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思考:关于小产权房屋出路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7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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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产权房屋出路的思考() 1.目前, “小产权房”面积巨大,涉及面广、违规建设高居不下的成因有三: (1)不断飙升的房价催生出的巨大市场需求;(2) -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处理小产权房时态度暖昧、措施不力;(3)购房人认为“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2.“小产权房”处理面临的难点。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符合规划的的“小产权房”,购买者又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申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对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如果购买者能将户口迁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理方法也可如前所述,依法补办手续。如果购买者不能将户口迁入,只能按照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处理方法解决。对于城镇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虽然法律规定可以拆除,恢复原状,但购买者大多经济条件较差,本来就是因为买不起商品房才购买的此类房屋,若被没收或拆除了房屋将无处居住,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这对此类案件的裁处面临的最大难点。3. 目前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带来的高房价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路。网认为,目前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制结构设计本身并无不妥,但在所有权权能的设计上却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对于国有土地,其所有权人即国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所有权带来的一切收益,包括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而对于集体土地,即便是建设用地,也存在着严重的权能限制,土地出让金只能由地方政府收取,这不仅造成了土地出让金的不断被推升,也使得农民无法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相应收益,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因此,放开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限制,对于符合规划的农村建设用地,允许其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商品房予以出售,这不仅有利于抑制高额土地出让金带来的高房价,也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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