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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缺口 有多少解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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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留存半年”未必是良方

  各方激辩“放贷条件是否太宽”

  有人建议转为“住房银行”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引发越来越深入讨论,前天公积金中心披露的“每月近6亿的缺口不得不开始‘吃老本’动用以前的沉淀资金;有240万人参与公积金缴存,其实只有10%的人享用了利率优惠等好处”,令人们把关注点聚焦是否要提高公积金的“门槛”上来,更有专家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成住房银行。

  是否放贷标准和提取条件过宽?

  在广州知名地产专家韩世同(韩世同博客,韩世同新闻,韩世同说吧)(韩世同博客,韩世同新闻,韩世同说吧)看来,公积金的调整可能具有必然性,因为“粤15条”为刺激购房消费,较宽地放开了公积金贷款和使用的范围、门槛,如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使用、珠三角异地互贷、进一步提高个人及夫妻的公积金贷款上限等,使得公积金贷款出现出超的现象。

  按照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的说法,目前广州市共有240多万人缴存公积金,但实际申请贷款的不到20万人。也就是说,只有10%的人,享用了利率优惠等好处,贷款买房,而且这几年公积金贷款的上限不断放宽。另外,支取公积金者所占比例不到15%,这部分人主要是为退休、出国、辞退、异地户口等原因,支取公积金

  韩世同表示,目前有240万人参与公积金缴存,仅20万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就出现入不敷出的迹象。如果贷款和提取公积金的人数持续增加,要不了多久广州公积金的运作就会难以为继。

  韩世同分析,目前仅仅采取强制留存6个月缴存额,显然也无法解决上述问题。要从制度上加以检讨,包括放贷和提取的条件和标准不应过宽。要测算可提取和可放贷的最大规模,设定底线。对符合放贷和提款要求者,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也要采取分期分批放贷和取款,或采取轮候的制度。这是必须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否则后果可能比较被动。

  不过,记者采访市民,不少人认为,不应随意就提高放贷、提取条件和标准。仍未使用公积金的市民王先生表示,目前房价那么高,如果又随意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低的话,根本没法买房。“我认为公积金中心要做的是应该严控套取,防止大部分职工的钱被非法套取,造成未使用者的损失。”杨小姐也质疑遍布于广州市大街小巷的可套取公积金的小广告为何肆无忌惮,而且越演越烈,说明有这个地下市场,据说还真的不乏能成功套取案例,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

  转型住房银行按基金模式运作?

  韩世同指出,不应将住房公积金视为零存整取、少存多取的福利制度,公积金账户并非储蓄账户,可以任意提取。更不能将公积金变成公务员、国有垄断行业变相提高收入的一种特权待遇,这将导致贫富分化的马太效应,使有的人买不起房,有的人却可以轻松地用公积金来投资购房。

  而中国社科院公共管理与政府政策所马光远博士就撰文指出,最合理的制度选择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成住房银行,同时拓宽其业务投资渠道,解决资金沉淀问题。

  马光远介绍,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样本源自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但目前的制度运行却经不住推敲,最明显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身份“妾身未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权限很大,运作庞大的资金,但中心本身并无资本金、无风险承担能力、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这在制度设计上是一种尴尬。

  马光远建议,应尽快制定《公积金投资管理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将其转型成住房银行,按政策性银行的模式纳入金融机构的主流监管体系,不再受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的行政领导,而成为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具体投资模式按照基金的模式进行即可。另外,在投资管理上,应给住房公积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同样待遇,拓宽其投资渠道,允许其投资资本市场。

  马光远的设想是:住房发展银行是以住房公积金为唯一资金来源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行使国家公积金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全国成立住房发展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内部监督和资金在城市间调剂,各个城市将资金余额的20%上交总行作为兑付准备金,资金使用率低的城市,可视情况上存更多资金;总行将兑付准备金和上存资金用于全国贷款资金调节,充分利用各地沉淀资金。这样,按照银行的监管模式对其进行监管,按照银行的投资模式进行投资,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之前的弊端。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

  执行日期 调整内容

  1999年5月20日 最高贷款额暂定为16万元

  2002年12月3日 最高贷款额度从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

  2004年6月1日 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007年7月1日 个人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0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最高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5万元。

  2008年12月1日 个人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最高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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