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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凸现银行监管不作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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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贪婪而疯狂,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利用手中的权力,涉嫌贪污、挪用住房公积金过亿元,用于到澳门豪赌或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7700多万元未退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涉案金额巨大,又关系到近20万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此案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最近,倍受社会关注的此案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并将择日宣判。记者调查发现,此案暴露出来的诸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里存在的一些问题令人深思。

公积金何以成“摇钱树”?

现年41岁的李树彪先后在郴州市的煤矿、冶炼企业和林业、统计、体改委等政府部门工作过。1998年初,李树彪开始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当时仅是一个副科级干部,后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步升格,至2003年4月李成为副处级干部。但李树彪迈出走向堕落的第一步并没有等到自己的级别升迁那一天,而是从1999年就开始了。

据有关案卷材料反映,从1999年开始,李树彪利用单位存款,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义担保,采取质押贷款的方式先后23次将住房公积金挪出,金额为5000多万元;李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作案18次,金额为7000多万元。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然而,国务院的规定在李树彪的眼里形同虚设,其利用住房公积金作案次数之多、作案金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

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关人员认为,李树彪之所以能够如此畅通无阻地动用住房公积金,除有个人品性的问题外,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漏洞也是造成李树彪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对案件的分析材料显示,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04年之前无全辖的会计决算报表,也未统计过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总数。纵观李树彪一案,其赌博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公积金委托贷款和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质押的贷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受托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的要求,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下文指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由郴州市农业银行和郴州市中国银行两家负责归集代理,但由于历史上住房公积金主要由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归集,发放的贷款今后仍要由发放行协助收回贷款,致使至今账务划转一直没有到位。到目前为止,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仍由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代理,另外还有一家农村信用社也有小部分公积金存款。因此,至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市仍有38个帐户,远远超过规定数目,超范围进行开户。

通过调查还发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常是李树彪一个人说了算,一只笔签了作数,内部缺少制衡其权利的力量,致使其可以通过伪造资料、印章等手段毫无障碍地骗取公积金委托贷款高达5000多万元。

金融防线怎就不堪一击?

一直以来,银行存款指标都是各级商业银行对下级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任务的完成情况与效益工资直接挂钩。因此,诸如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大户自然成为各银行竟相争夺的目标。

记者采访了解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指定受托银行为中行和农行,但在归集、划转、还贷等实际操作中各金融机构均有牵扯,银行存款流量或增量也随之变动。而事实上,目前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仍分存于四大行中,由于多少存款、怎么存款的决定权还是把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层手中,各家银行或者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必将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赠送交通、通讯工具等手段,极力争取管理层少数几个人的支持。同时,银行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贷款审批流于形式。

据办案人员介绍,从1999年起,李树彪便开始利用住房公积金非法向银行进行贷款,其方式主要以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为主。其中,在质押贷款阶段,李树彪犯罪常采取的手段是:以自己表弟的名义作为借款人,以自己和他人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货款;与银行人员商量,在不同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方式获取质押货款,如在中行,银行是以登记公积金定期存单号码,不实际控制存单;有的银行是一笔定期存单同时开出存款单和存款证明书,存款证明书拿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账,存款单则在银行作为质押物。2002年,由于银行内部监管风声渐紧,银行方面不敢再为他提供质押货款。于是,李树彪便又开始以刻制假印章,虚构单位,编造资料等方式,通过委托贷款从各大银行获取资金。

办案人员认为,银行监管的不作为,是李树彪得以成功实施犯罪的关键环节。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系统和银行方面,无论哪一方的监管机制能够正常运作,这么荒唐的故事就不会发生!以中行向李树彪虚构的顺强货柜运输公司发放280万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为例,表面上按照中国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齐全,但实际只是形式:贷前调查没有到实地了解该公司无经营场所、无自有资金、无经营活动的“三无”情况,信贷员在限期内完成贷前调查和贷款的报批发放工作,仅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和报表,出具了同意贷款的调查报告;银行相关负责人未进行严格审批,贷后检查也没有核实信贷资金的流向。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受托银行自以为贷款担保有政府有关领导的签字,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的“银行有权扣押公积金还贷”的补充条款,贷款风险能够控制,而忽视了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签订合同无效这一重大风险隐患,违规提供质押贷款。(苏海萍 陈澎 刘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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