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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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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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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3条之规定,禁止补贴(prohibitedsubsidies)系指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按照出口实绩(exportperformance),或将其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之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将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将其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之补贴。上述两种情况下的补贴属于禁止补贴而被WTO多边贸易体制所禁止。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附录1应禁止的具体补贴有:(1)政府按出口实绩而给企业的直接补贴。(2)给予外汇留成或其他类似于任何出口激励的措施。(3)经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在条件上使出口商品享受比国内运输更为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4)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政府计划,对出口生产中使用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服务,提供比用于国内生产消费中使用的相似的或直接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更为优惠的条件。(5)对出口直接税(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赁、提成和所有其他形式的收入税及不动产税)或由企业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或予以特别的延期。(6)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那些被批准的、以直接税为基础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7)对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的豁免或减少超过对那些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分销的税收。(8)对出口产品或其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前期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超过对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类似消费品或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前期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但是,如果前期累进间接税是指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消费投入(用以弥补正常的损耗)而征收,则这种出口产品前期累进间接税可以被豁免、减少或延期,即使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不被豁免、减少或延期。(9)进口费用的豁免或退还超过出口产品生产中进口消费的投入(弥补正常损耗)税收。(10)为了防止因弥补长期经营成本和项目损失、出口产品或交易风险项目成本的增加,政府或其特别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11)政府或其特殊机构的出口信贷的提供,其利率低于它们实际使用的必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其利率低于它们为了取得相同期限和其他信贷条件及相同币种的出口信贷资金,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借贷又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为了保证在出口信贷条件范围内的物质利益,出口商或取得信贷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费用,它们全部或部分代为支付。(12)GATT1994第16条规定的任何其他构成出口补贴的共同开支。

  除了出口补贴之外,如果一国实行进口替代政策所给予的补贴会减少进口,从而对国际贸易有不利影响,也属于应禁止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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