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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反倾销程序中的三种税率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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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3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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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的反倾销税率有三种:全国统一执行税率、分别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

  (1)全国统一执行税率:目前,美国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据此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为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的所有中国企业计算一个全国统一执行税率,该税率适用于那些未参与应诉,或所提交答卷资料不可用的,或其它原因导致商务部认为其不能获取分别税率的企业,该税率是此涉案产品在出口美国过程中所征收的最高反倾销税率。

  (2) 分别税率:该税率是分配给各应诉企业的,如果一个出口商能向商务部证明其不受政府控制,并积极回答商务部的各个调查问卷,它就能得到一个单独计算的反倾销税率。这个分别税率是利用出口商制定的出口美国价格和供货商生产该产品的投入要素同替代国价值比较计算来的,其大大低于全国统一执行税率,且属该应诉企业单独享有。

  (3) 加权平均税率:当某个反倾销案件中,应诉企业太多,致使商务部没有足够的精力去逐个审查时,它就会选定三至四个在生产规模及能力方面比较大的涉案产品出口商为“强令性应诉商”并对其分别计算倾销幅度,授予其分别税率;而将其它自愿参与应诉但生产规模及能力较小的涉案产品出口商视为“自愿应诉商”,而给予它们一个加权平均税率。此加权平均税率是由各“强令性应诉商”所获得的分别税率加权平均计算来的,属于各“强令性应诉商”所得分别税率的中间值。此种情况多见于某个新产品被初次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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