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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目标与效果错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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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5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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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深化,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大大提高,但是贸易保护现象并未消除,反倾销已成为一面合法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工具。尤其是欧盟对华反倾销趋势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中欧正常贸易的主要障碍。本文探讨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比较深入地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效果,指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是一种过度的保护行为,其效果已经偏离了维护公正贸易的目标。同时,就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策略。

  [关键词] 欧盟;反倾销;目标;效果;错位

  [作者简介]成新轩(1969—),女,河北省定州市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世界经济研究。

  [基金项目]2003年度河北大学博士基本资助项目《目标与效果的偏离——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研究及启示》

  欧盟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双方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但与此不和谐的是,欧盟对华反倾销已成为影响彼此正常贸易的障碍,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目前,尽管欧盟已经与中国签署了谅解协议,但依然对中国的许多产品,如劳保鞋、部分皮鞋和DVD等实行反倾销,这严重影响了中欧贸易往来。所以,深入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有助于认识欧盟反倾销中的不合理成分,为中国企业和政府制定相关应对措施提供借鉴。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在1995年制定了三项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措施,即反补贴、反倾销、特殊保障条例。在这些举措中,反倾销手段是被各国各地区利用最多的,而欧盟又是主要使用的一个区域。欧盟对华反倾销无论在涉及的金额还是种类上都在国际反倾销案例中占有相当比重。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在国际反倾销中所处的地位

  如果明确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国际地位,首先需要了解反倾销在国际合法保护措施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国际反倾销中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比重。从1979年至2005年10月,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的统计数据为836件。其中,反倾销案件为734件,反补贴为3件,保护措施为49件,特别保障措施为50件。可以看出,反倾销在国际合法保护措施中确实处于主要地位。从1979年欧盟对华糖纳精和机械闹钟反倾销以来,截至2005年5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生里637宗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别调查。其中,欧盟对华反倾销共有90多件,名列第一位,占对华反倾销总案的1/5(20世纪70年代有2起,80年代有26起占同期对华反倾销案的41.2%,90年代55起占17.3%,2000年有6起,占15.8%)[1]. 截至2003年7月,中国尚有37类产品受制于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其中27类产品正在被欧盟征收反倾销税,8类产品正在接受各类复审,另有3起案件正在调查中。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刊物刊登通告,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涤纶长纤维服装布料展开反倾销调查。中国纺织进出口商会则表示,此次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内地纺织厂家估计逾1000家,牵涉金额达5.8亿美元。2004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案例的案件达11起,2005年1月至10月的案件数为7起。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占的比例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目前判断,其总体趋势仍将逐步增加。考虑乌拉圭回合签订的纺织品服装协议中指出的,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所有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将被取消。欧盟担心如果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欧盟的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将被中国市场挤占。现实中,欧盟从事这类产品的企业已经连续六年亏损,所以,欧盟企业家往往把经营不景气与中国商品在欧盟市场的大幅增加联系在一起。因而,未来几年将是欧盟市场对华反倾销的又一高潮。这也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对欧盟反倾销政策的研究,及时应对反倾销浪潮的到来。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设计产品的种类

  WTO成立以后的六年时间里,对华反倾销的首控产品是医药、土畜、食品、鞋等,占34.7%,钢铁产品占19.8%,其后是化工、其他金属、纺织品占35.6%。欧盟的反倾销在国家和商品种类上有一定偏向。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面向日本和中欧国家进行反倾销,在20世纪90年代时,主要针对从中国和俄国进口的产品。总的来看,从中欧和俄国进口的产品大多与欧盟的产品是竞争性产品,从日本和中国进口的产品主要是差异性产品,如化工、钢铁、其他金属、纺织产品以及医药、土畜、食品、鞋等[2]。从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产品总类来分析,中国产品对欧盟市场不会产生直接的冲击,如果我们进一步全面了解欧盟的反倾销政策,并善于使用法律维护权益,中国企业产品是不会轻易被欧盟实施反倾销的。

  二、欧盟制定对华反倾销政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效果

  (一)反倾销政策的理论基础

  倾销与反倾销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倾销(dumping)的经济学意义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大量抛售商品。主要是指在国外的市场上以低价出售同类产品。西方的国际权威Jacob.Vinerd认为,倾销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价格歧视。这种概念充分体现了倾销的不合理性,也就是说倾销是违背市场原则定价的一种行为。

  从经济学的角度,在不同的市场上制定不同的价格是一种合理的行为。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在不同的市场上,对同一种产品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往往在国外的需求弹性是比较大),所定的价格也就不同,企业往往在国内定价比较高,在国外定价比较低,这就可以说是一种倾销行为。这种倾销方式的基础是两个市场的分离。若两个市场之间没有任何屏障,除去交易成本和运费,由低价向高价市场的套利活动将使两地价格趋于相同。所以,要解决价格歧视问题,必须消除关税壁垒。有人说,国际价格歧视实质不过是一种可接受的商业战略而已。[3]所以,单纯从价格歧视来说,倾销不能简单的作为反倾销成立的理由。倾销必然造成一方收益,而另一方经济的发展受到损害。所以,倾销和损害是反倾销成立的重要条件。国际反倾销法把反倾销定义为:进口国政府对不公平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总称。国际反倾销法是以西方自由贸易理论为基础的。该理论认为,各国应该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并换取本国比较劣势的产品,从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实现专业化分工。贸易的双方均获得利益。按照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实行自由贸易将优化世界资源的配置,实现世界福利的最大化。所以,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不是对自由贸易的违背,相反是对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有效保护。也就是说,当倾销是一种违背成本原则定价,并给对方的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时,反倾销是一种合理的经济行为。[page]

  (二)欧盟反倾销的实体规则

  欧盟反倾销法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部分。程序规则包括反倾销机构设置、反倾销诉讼的提起、倾销调查等内容。实体规则包括反倾销原则、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共同利益的确定等问题。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倾销”的方式进口至欧共体;二是该进口对欧共体工业造成了实质的损害;三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1.倾销的认定。根据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4]所以,确定倾销的关键是出口价格和可比价格的确定。“可比价格”一般是指“正常价值”,即出口国市场上的独立顾客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应支付的价格。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类似产品的销售量占欧共体市场上该产品销售量的5%或更多,该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即为正常价格。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认为其价格是受政府控制,而且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外汇与欧共体国家不能自由兑换,所以,其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是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或结构价格作参照。对于参照国的确定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只是“适当”即可。“出口价格”是对从出口国到欧共体销售的产品所实际支付的或应该支付的价格。“倾销幅度”,即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的幅度。倾销幅度是衡量倾销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关键。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应当根据贸易发展水平、销售发生的时间以及销售条件的不同,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一定的调整,以便公正的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但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决定权都在欧盟委员会。

  2.损害的确定。根据1996《欧盟反倾销条例》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即使存在倾销,如果欧共体工业未受损害,也不能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所谓损害即对欧共体相似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严重妨碍了欧共体建立这样的工业。在认定实质损害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①倾销进口的数量是否绝对的明显增长;②倾销进口对欧共体市场价格的影响,尤其考虑是否引起市场价格大幅度的下跌。③对生产和销售能力、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报等经济和社会指标进行综合考虑,来评价倾销进口对欧共体工业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另外,还必须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不同,欧盟反倾销法不一定要求倾销是损害的主要原因,仅要求是其中原因之一,这就使欧盟反倾销容易成立。

  3.欧共体的利益。欧盟反倾销要求反倾销必须符合欧共体的利益。所谓“欧共体的利益”包括国内工业、拥护和消费者的三方利益。认定是否符合欧共体利益必须建立在对三方利益的整体评价上。当欧盟企业的利益大于欧盟进口商、使用者和消费者利益时,欧盟委员会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委员会还特别强调,反倾销措施不一定导致市场价格的上涨,因为欧盟企业将会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份额,降低产品成本。与美国反倾销法不同,欧盟反倾销法保护的是“欧盟公众的利益”。另外,为了减轻反倾销对经济的震荡,欧盟还采用从轻处罚条例。

  无论从国际反倾销法还是欧盟反倾销法来看,反倾销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反倾销,可以使生产厂商在公平条件下进行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这一点看,欧盟反倾销法有其积极的一面。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本质—目标与效果的错位

  从经济学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欧盟反倾销是基于对维持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为目标。但在实践中,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却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导致反倾销的目标和效果出现了偏离,影响了中欧正常贸易的秩序。

  1.欧盟并没有给与中方企业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还未形成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企业的管理以及运作上也还没有完全市场化,所以,商品的定价并不能充分反映市场的变化,也不能反映供给与需求的变动。因而,尽管欧盟已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去除,但其对中国的出口企业仍然进行个案处理,审查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这虽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从欧盟对其他国家的态度来看,对中国确实存在歧视。

  目前,俄国、中国,还有一大批东欧国家,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并正式得到了欧盟的认可。但是,根据欧盟的新反倾销法规定,对中国、俄罗斯两国的企业需要逐个审查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相反,欧盟对于大多数东欧国家却自动认可其企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从欧盟的反倾销是来看,对前南斯拉夫产品进行反倾销时,从来没有怀疑其公司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在1986年对南斯拉夫冷冻箱反倾销案中,欧委会做了如下裁决,即虽然南斯拉夫国内的价格不是出于正常贸易的状态,不宜作为正常价值来认定,但欧委会依然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只是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在1994年对波兰生铁的反倾销案中,欧委会的裁决作了如下说明:由于波兰公司内部经济和商业改革程度不同,公司现有会计资料不能向市场经济那样反映公司承担的正常成本,为了确定构成价,以便能够恰当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完整成本,对于现有的会计资料,尤其是在财务和折旧方面作了必要调整。从这两个案例来看,欧盟在承认了东欧国家和南斯拉夫的市场经济地位后,根本不在乎具体公司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即使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欧委会也只是对其财务进行一定调整,并不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而且南斯拉夫的市场经济程度要比中国低得多,但是,如果同样的情况出现在中国企业身上,欧委会就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其结果往往是承认中国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很少。如2002年1月—7月,欧盟对中国产品立案共五起:黄磷、光盘盒、马口管件、中厚钢板、彩电显像管。现在只有黄磷和光盘盒中少数几个公司能够得到认可。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欧盟对中国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在建立正常贸易秩序上,欧盟对中国的政策并没有实质性进步。

  2.选择替代国家和认定正常价值的随意性

  如果中国的企业不被认定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依然需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选择替代国家认定正常价值。[page]

  根据欧盟2423/88号法规第2条5款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正常价值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①首先应当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即所谓的“类似国家”,作为比照认定的对象。在选择类似国家时,最好选择欧盟以外的国家;②在选定类似国家后,对该国国内市场产品的销售价、出口价等进行计算认定;③对于类似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间产品特性和销售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应给予考虑,并在认定价值时做出相应调整。

  实际上,欧盟在选择替代国时往往是不公平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国家,中国的工资水平、管理成本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世界上其他国家低得多,因此,大多数产品的国内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而且,一种产品的价格除了受生产技术影响外,还受一国资源禀赋的影响。一国资源禀赋的状况决定了劳动力的成本和原材料的成本。中国具有劳动力成本的优势,所以,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是中国的比较优势。但欧盟委员会常常选择劳动力成本高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家,这就抹杀了中国的成本优势,是不合理的。如在1996年结案的粉末活性炭议案中,就是以美国作为替代国。而美国产品是在现代化大工厂生产,双方的投资和折旧没法比较,但欧盟委员会依然坚持以在美国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为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种方式选择替代国,必然使中国产品频频被反倾销。

  通过以上分析,充分体现了欧盟反倾销政策中消极的一面,其反倾销政策的实施与其目标是相背离的,我们认识到欧盟反倾销政策中的不合理成分,剖析其本质原因,这样就有利于我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方面防止反倾销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力争得到公正的待遇。

  三、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为了避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频繁产生,中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反击策略及预警措施。

  (一)检测欧盟反倾销的预警指标体系

  反倾销是一国经济和政治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当一国的生产者遭受外来冲击时,必然竭力游说政府制定有利于他们的政策,从这一角度说,反倾销是一种政治经济行为,其与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有着直接的关系。通过分析一国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就可以预测一国反倾销的周期,从而提前做好准备,建立一套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包括两部分:市场预警,政策预警。市场预警主要是指检测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价格、数量等信息,以此判断市场情况。政策预警是指发挥政府的功能,及时跟踪外国的贸易政策,第一时间把握各出口国和进口国的政策状况。建立这样的预警体系,需要明确如下预警指标。

  1.经济增长缓慢。一国反倾销的高峰常常出现在其经济萧条时期。当发达国家的工业经济增长速度下降1%时,反倾销案例将增加6%~7%[5]。

  2.贸易平衡的程度。一国的贸易平衡程度与反倾销案例有紧密的关系。对于发展中国家,贸易赤字提高1%,反倾销案例增加2%[5]。

  3.关税率的高低。成员国之间关税率的高低与反倾销案例的多少亦紧密相关。对于发展中国家,关税率降低1%,反倾销案例将会提高8%[5]。

  根据上述三个指标,我们可以及时判断一国反倾销的倾向大小,从而有针对性地调整对外贸易政策,避免反倾销案例的产生,减少经济损失,使中国处于主动地位。

  (二)中国政府应尽快建立应对欧盟反倾销指控的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反倾销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从欧盟对华的政策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内,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数量会只增不少。因此,我们必须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尽快清理、修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些相关法律的保护下从政府到企业建立一套应对反倾销指控的机制。一方面培训懂业务、懂法律、懂英语的人员从事专职反倾销工作,在政府中设立反倾销机构,及时捕捉欧盟市场上各种产业的价格情况,把准确信息迅速传递给出口企业,使企业及时调整出口策略,争取不被欧盟反倾销;另一方面,需要尽快建立行会组织。中国企业的集中度较低,这就使得某些企业在应诉时非常孤立,既增加了应诉成本,又不容易获胜。而建立行会组织,增加企业的集中度,便会减少交易成本和应诉成本,从而增加获胜的机会。同时,中国政府应加快体制的转变,尽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努力使企业的定价能够反映市场变化。如欧盟的打火机生产商联盟曾在2002年5月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但在欧盟委员会经过严格审查,承认温州东方、宁波等五家中国打火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就知难而退,主动撤诉,是中国企业保住了市场。由此可知,只要中国企业真正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反倾销对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中国企业,也奈何不得。

  (三)中国企业要积极应对欧盟的反倾销

  以往中国企业被指控倾销以后,常常不敢应诉,使得本来可以胜诉的机会也失去了。现在,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立场和态度,在了解欧盟反倾销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应诉。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只以价格取胜的策略,从价格竞争转为质量、服务竞争。单纯追求创汇指标,使中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经营行为不规范,不计成本,低价竞销,认为只要价格低就能在国外市场上站住脚。事实上,欧盟拥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单纯靠价格是不会取胜的,更重要的是产品的质量及服务。所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提高产业专业化程度,注重产品的质量、性能,建立企业的信誉,这样才具有真正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为了避免欧盟反倾销,中国的企业应该改变采用以商品贸易为主的单一性市场进入方式,提高企业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的能力。据统计,1996、1997和1998三年内,中国对欧盟出口产值增长迅速,分别达到70.3亿、91.36亿、115.2亿美元,但三年内中国对欧盟的投资存量基本未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一些大的跨国企业应该走出去,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去有目标的占领国际市场,这样既可以提高中国资金的利用率,又能更好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从政府到企业,建立完善的应对反倾销指控的机制,制定合理的出口战略,从根本上防止反倾销的发生,对于中国出口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尽快与发达国家建立相互信任的贸易对话机制,无疑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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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Reinhilde Veugelers, Hylke Vandenbussche, European Anti-dumping Policy and the Profitability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ollusion,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43(1999)1-28.

  [3]丁松良.欧盟反倾销立法与实践[J].世界经济,1998,(11).

  [4]叶球华,王云霞.欧盟反倾销法的历史与现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2)

  [5]Knetter ,M.M.&Prusa,T.J(2003).Macroecomomic Factors and Anti-dumping Filings:Evidence from Four Countries.Journal of Intermational Economics,6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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